(2017)黔0222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平林与包继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林,包继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529号原告:罗平林,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儒林,盘县双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489。被告:包继刚,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罗平林诉被告包继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罗平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平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平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罗平林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