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道、彭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道,彭伏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136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新(特别授权),该行职工。被告:王志道,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彭伏连(系被告王志道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道、彭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志道、彭伏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