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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华县龙川镇川航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赵顺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华县龙川镇川航建筑设备租赁站,赵顺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452号原告:南华县龙川镇川航建筑设备租赁站注册号:532324600089881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大秋树(华立停车场内)经营者:龙航,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组**号,现住南华县龙川镇大秋树(华立停车场内)。被告:赵顺多,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天井村。原告南华县龙川镇川航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赵顺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华县龙川镇川航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龙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华县龙川镇川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刘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