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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晓静、张国恒等与谢章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静,张国恒,谢章明,曾桃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391号原告:李晓静。原告:张国恒。被告:谢章明。被告:曾桃珍。原告李晓静、张国恒与被告谢章明、曾桃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晓静、张国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本案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静、张国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晓静、张国恒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