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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364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蓝义成,男,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