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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江金与刘其明、刘双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金,刘其明,刘双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443号原告:张江金,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其明,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双琼,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江金与被告刘其明、刘双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江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江金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江金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