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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堂支行,李正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异5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代表人:李正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堂支行,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被执行人:李正玺,即异议人代表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堂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被执行人李正玺(2016)鲁1311执13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对拟拍卖财产中的办公楼、水泥地面面积测量结果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通过法院拍卖公告,发现拍卖标的中位于兰山区××义堂村土地上的砖混办公楼面积为557.66㎡,而实际面积为953.75㎡;水泥地面面积1488.46,而实际面积为2779㎡,拍卖标的中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严重不符。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堂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被执行人李正玺(2016)鲁1311执13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泰公司)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评估。同泰公司评估后出具鲁同泰房评报字(2017)第F01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明细表中载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位于兰山区××义堂村的砖混办公楼面积为557.66㎡、水泥地面面积为1488.46。评估报告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不服申请重新评估,因其未预交评估费,导致重新评估终止。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的本院拟拍卖财产中办公楼、水泥地面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问题,属同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范围,对涉案评估财产面积的丈量计算是评估报告作出的基础。异议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主张,通过申请重新评估即可解决。被执行人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后,又未按本院(技术室)的要求预交评估费,是其对重新评估申请的放弃,因此引起的后果应有其自行承担。因此,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解文慧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欣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