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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590号刘某1、刘某2: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2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2支付生活费35000元,诉讼费700元,合计35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2已支付刘某1生活20000元;余款15000元,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刘某2用堆放在刘某1门前的砂石料和水泥沙砖抵偿余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2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5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25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