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茂强与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538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强,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9月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法定代表人:徐治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治忠,男,生于1965年9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田茂强申请执行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田茂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从被执行人徐治忠房屋拍卖款中,分配得款50881元。下欠部份经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治忠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现申请执行人田茂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53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田茂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