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佳亮、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陈佳亮,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佳亮,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旺,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乡九园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邢英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庆,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佳亮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佳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直接购买过被上诉人的饲料,只是由经销商陈福成处购买过饲料,但是没有拖欠货款。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结算过,每次均为陈福成与被上诉人结算,欠条上虽��有上诉人签字,但该行为均为陈福成办理,欠款责任应当由陈福成承担。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佳亮支付饲料款21,200元及违约金(以21,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2%);2.诉讼费用由陈佳亮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系经营配合饲料制售的有限公司,并领取了饲料生产许可证。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8月31日,陈佳亮在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鱼饲料,期间陈佳亮为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款单4张,欠款单均载明了欠款金额并约定给付货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及管辖��款为:逾期付款按日加付给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此单据代替购料合同,逾期不还者,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如有纠纷,由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4张欠款单载明的货款金额总计为69,350元。庭审中,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主张陈佳亮于2014年期间已付货款48,150元,至今陈佳亮尚欠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1,200元。陈佳亮对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4张欠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欠款单上记载的鱼料款已经被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福成用从其处拉走的鱼的鱼款抵顶。对陈佳亮主张的上述事实,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予以否认。陈佳亮对其主张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陈佳亮购买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鱼饲料,并为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款单,���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陈佳亮为其出具的欠款单4张及对陈佳亮付款事实的陈述,能够证明陈佳亮从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处购买饲料并欠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1,200元的事实存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陈佳亮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虽然欠款单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方式为“逾期按日加付给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主张陈佳亮以所欠货款21,2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欠款单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致使本案中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弱化,而惩罚违约的色彩浓厚,明显与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相悖,导致双方权益失衡,有违民法公平原则。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要求陈佳亮以21,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金相比,有了大幅度的降低,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佳亮对其抗辩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纳。对于陈佳亮与陈福成之间的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一审法院判决:一、陈佳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200元;二、陈佳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21,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陈佳亮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人证言及录音材料,用以证明上诉人是在陈福成处购买饲料,并把饲料款交给陈福成。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对欠款单中的签名的真实性没��异议,但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饲料款及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陈佳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由上诉人陈佳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