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208号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李卓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荣、张渊,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长荣,男,4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晶(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