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157钟愈与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157号原告:钟愈,居民。被告:焦伟,居民。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钟愈诉被告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愈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愈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钟愈负担。审 判 长 韩 露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