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446上海合一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合一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46号申请人上海合一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018号2栋。法定代表人:林志坤。委托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徐诚佶。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依据: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合一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连云港国鑫食用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将案款103219元打至我院账户,但被执行人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暂缓支付上述款项。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了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17)苏民申199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周 颜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