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家装易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成万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家装易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丁成万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285号原告:南京家装易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64298-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家乐家商业广场628A)。法定代表人:王占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成万,1984年4月28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家装易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成万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南京家装易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现原告南京家装易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家装易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晓蕊书 记 员 龙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