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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王平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373号罪犯王平山,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牙什村二队。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罪犯王平山于2006年12月2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累计获得减刑三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王平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平山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考核期内,罪犯王平山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建议对罪犯王平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1日止,已超过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限,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山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元贵审判员梁朝审判员尤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谭一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