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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普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13号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城南大道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过房、罗文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卢普亮,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