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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8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1892917XL。法定代表人:卢朝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瑾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大院地横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8471941R。法定代表人:邹勇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8832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依法冻结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15XXXXXXXXXXXXXX79银行存款112,65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依法查封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存于其公司内的开放式炼胶机一台、密炼机一套、开放式炼胶机(小型)一台、密炼机(小型)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存于其公司内的开放式炼胶机一台、密炼机一套、开放式炼胶机(小型)一台、密炼机(小型)一台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因本案对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存于其公司内的开放式炼胶机一台、密炼机一套、开放式炼胶机(小型)一台、密炼机(小型)一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