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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晓葳石建华与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葳,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葳。被执行人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46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庆市天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