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强与马拜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马拜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39号原告:曾强。被告:马拜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保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辉。原告曾强与被告马拜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曾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70.4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强负担,余款245.45元退还原告曾强。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