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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耀华、上官振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华,上官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耀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上官振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耀华与上官振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上官振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xx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现因上述房产已经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官振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xx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