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耀华、上官振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华,上官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耀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上官振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耀华与上官振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上官振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xx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现因上述房产已经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官振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xx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