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0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134号申请人: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601。法定代表人:徐建利,董事长。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353.1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353.1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石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