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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礼基与卢昌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基,卢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朱礼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被执行人:卢昌锋,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喜泉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礼基与被执行人卢昌锋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朱礼基与被执行人卢昌锋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卢昌锋欠朱礼基借款10万元及利息,卢昌锋现在偿还114600元,下剩173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付清。其余利息部分、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朱礼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朱礼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7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