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增仙、刘增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增仙,刘增河,刘金刚,刘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赵增仙,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刘增河,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刘金刚,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刘银刚,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增仙与刘增河、刘金刚、刘银刚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6024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