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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俊山、张亚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山,张亚敏,张红敏,临颍县诚通加油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山,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敏,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敏,女,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颍河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诚通加油站。住所地:漯河市临颍县107国道788公里处。投资人:徐红凯,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辉,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俊山、张亚敏、张红敏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诚通加油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俊山、张亚敏、张红敏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被上诉人临颍县诚通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