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戴梦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60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戴梦杰出生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工人住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62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1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戴梦杰醉酒后驾驶鲁GX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环湾路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滨海路桥南300米处时,车辆与固定设施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车辆受损,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戴梦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2mg/100ml。立案后,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戴梦杰到案,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梦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戴梦杰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戴梦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