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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有林与来进华、王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有林,来进华,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178号申请执行人董有林,男,汉族,2016年9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来进华,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有林和与被执行人来进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