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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平县杰升物流有限公司与文山市昌泽润滑油经营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县杰升物流有限公司,文山市昌泽润滑油经营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01民初2166号原告:罗平县杰升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069834214F,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云贵路(双洞)。法定代表人:李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纯,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文山市昌泽润滑油经营部,注册号532621600454721,住所地文山市塘子寨社区塘子寨自然村文都二级公路旁。经营者:左胜春,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文山市。原告罗平县杰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升物流公司)与被告文山市昌泽润滑油经营部(以下简称昌泽经营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升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纯到庭,被告昌泽经营部的经营者左胜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杰升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昌泽经营部赔偿杰升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145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昌泽经营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杨俊驾驶原告所有的一汽G6散装水泥车(车牌号为云D×××××)到被告处进行车辆保养、换机油,当时更换德尔牌机油两桶,机油滤清器2个,柴油滤清器1个,原告共支付1100元给被告。2016年12月27日,杨俊驾驶云D×××××车辆前往砚山县平远镇载了60吨散装水泥,行驶至马塘镇时,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杨俊当时靠边停车并打电话通知被告及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后被告及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同时到达现场,经一汽汽车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检查后说:“被告为原告的车辆更换的机油滤清器是天龙牌汽车的专用机油滤清器,所以造成车辆的机油润滑度不够,才产生了发动机异响。”事后云D×××××车辆被送往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修理,原告共支付修理费11204元,及三天的停运损失330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但被告拒绝协商,原告的员工杨俊到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投诉,经调查发现被告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属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且被告已经收到了行政处罚。因被告不具备维修资格,而乱用不同型号的机油滤清器为原告车辆更换,导致原告的车辆运作不正常,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昌泽经营部辩称:1.2016年12月26日被告以1100元的价格换美国德尔18L机油2桶及弗列加16175机油滤芯器2个(未更换柴油滤清器),换油全程按照正规操作流程,车辆驶离我店前各项指标处于正常状态。2016年12月27日杨俊驾驶该车从砚山县平远镇载重60吨散装水泥,行驶至马塘镇陡坡时发动机发生异响,杨俊通知我方及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工作人员到现场。经检查机油无少无漏,机油滤芯器无脱落、无漏油、无变形,打开发动机发现发动机第一缸熔顶、拉缸。2.我方更换的机油和机油滤芯器是国家标准的正规产品,并能提供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3.汽车更换机油在行业内根本没有一定要用原厂机油和原厂机油滤芯器的规定。机油滤芯器是过滤机油杂质的作用,只要机油滤芯器的胶圈口径、丝牙一致即可。我方所用的弗列加机油滤芯器和接房J6车的原厂机油滤芯器相符,是可以通用的机油滤芯器,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由于机油滤芯器的不同导致机油润滑度不够使车辆受损的问题。4.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工作人员所做的事故原因说明属于单方认定,未与我方协商,我方不予认可。5.经过对现场车辆的仔细勘察和多方了解分析,导致车辆第一缸熔顶、拉缸的原因是柴油系统出现了问题,打开发动机时喷油嘴也处于堵塞状态。加之车辆未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超载至60吨(车辆标准载重31吨,超载93.5%),导致车辆长时间处于负荷、低转速工作状态,行驶至陡坡处发动机温度过高致使车辆损坏。综上所述,我方不认可原告和一汽服务站无任何根据得出来的说辞,我方请求司法鉴定部门重新取证及调查严重超载对车辆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杰升物流公司提交的杰升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昌泽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昌泽经营部提交的收据,双方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杰升物流公司提交的杨俊的询问笔录,昌泽经营部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2016年12月26日云D×××××号车辆在昌泽经营部更换机油及安装机油滤清器2个、柴油滤清器1个,杰升物流公司支付1100元,第二天杨俊驾驶该车辆运载水泥60吨从砚山县平远镇行驶至文山市时,发现发动机出现异响的事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予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云D×××××号车辆发动机发生异响是因昌泽经营部更换的机油滤清器是天龙牌汽车的专用机油滤清器,造成车辆机油润滑度不够,致使发动机发生异响,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杰升物流公司提交的结算清单、出库凭证,客观真实,能证明杰升物流公司支付云D×××××号车辆的修理费11204元的事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杰升物流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昌泽经营部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昌泽经营部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事实,但该行政处罚与本案纠纷无关联,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采用;杰升物流公司提交的照片,昌泽经营部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昌泽经营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还经营更换机油业务,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昌泽经营部提交的机油产品自检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在本案中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采用;昌泽经营部提交的照片七张,杰升物流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仅能证明云D×××××号车辆发生故障时部分配件的状况。对昌泽经营部所要证明的观点无其他证据加予佐证,对其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昌泽经营部提交的起诉状,杰升物流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予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云D×××××号车辆的损坏是因杰升物流公司超载造成的,对昌泽经营部的证明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证人贾某的证言,该证言只能证明云D×××××号车辆发生故障后,贾某到现场进行查看,该部分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该部分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证言部分,因没有其他证据加予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6日,杨俊驾驶杰升物流公司所有的云D×××××重型罐式货车到昌泽经营部更换美国德尔18L机油2桶、安装机油滤清器2个、柴油滤清器1个,杰升物流公司支付昌泽经营部价款1100元。2016年12月27日,杨俊驾驶云D×××××车辆从砚山县平远街运载60吨水泥行驶至文山市时,车辆发动机发生异响,杨俊靠路边将车辆停下并拨打电话告知昌泽经营部及该车定点维修的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当天昌泽经营部的经营者左胜春、机修技术员贾某及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的一个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双方对云D×××××车辆损坏原因未达成共识,后杰升物流公司就自行将云D×××××车辆交由文山交通集团客货车修理厂(即文山一汽汽车服务站)进行维修,共支付修理费11204元。结合杰升物流公司及昌泽经营部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云D×××××车辆的损坏与昌泽经营部安装的机油滤清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予证明,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杰升物流公司所有的云D×××××车辆出现故障后,杰升物流公司在该车辆损坏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自行将车辆交由修理厂维修,现杰升物流公司主张云D×××××车辆是因昌泽经营部安装的机油滤清器造成的,则杰升物流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昌泽经营部安装的机油滤清器与云D×××××车辆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但杰升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昌泽经营部安装的机油滤器与云D×××××车辆的损坏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杰升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杰升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平县杰升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罗平县杰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