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却冷智、旦正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却冷智,旦正吉,却XX旦,更藏措,娘娥才旦,尕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80号。法定代表人才郎端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公却才让,系该社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关却冷智,男,1974年3月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旦正吉,女,1975年6月9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却XX旦,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更藏措,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娘娥才旦,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尕智,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却冷智、旦正吉、却XX旦、更藏措、娘娥才旦、尕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却冷智、旦正吉、却XX旦、更藏措、娘娥才旦、尕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2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萍审判员 赵 永 梅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绽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