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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吴大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009号移送执行机关: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大军,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大军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大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大军履行向安岳县人民法院交纳罚金1000元和违法所得300元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大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大军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大军在工行四川省安岳正北街分理处账户中的存款135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