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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冉宏元与莫纯华、林型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宏元,莫纯华,林型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664号原告:冉宏元,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园镇,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莫纯华,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型相,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宏元诉被告莫纯华、被告林型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宏元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宏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0元,全部退还原告冉宏元。审 判 长  汪云昆人民陪审员  李 皓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