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冉宏元与莫纯华、林型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宏元,莫纯华,林型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664号原告:冉宏元,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园镇,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莫纯华,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型相,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宏元诉被告莫纯华、被告林型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宏元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宏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0元,全部退还原告冉宏元。审 判 长 汪云昆人民陪审员 李 皓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