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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41196J。法定代表人:罗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涛,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重庆品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5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品泓公司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大足区,应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品泓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品泓公司称其住所地为重庆市大足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