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盛育新、高虎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育新,高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247号原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育新,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盛育新因在本案中发现其有吸毒的情况,于2017年4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高虎,男,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暂住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育新、高虎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苏041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育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盛育新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高虎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盛育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盛育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盛育新伙同原审被告人高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盛育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高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盛育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育新撤回上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