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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崔红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崔红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梁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佛阁寺镇铁台村委梁竹园。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8035435被执行人崔红建,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佛阁寺镇黄岗村委黄岗东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021454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华与被执行人崔红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红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划拨其银行存款120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红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梁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崔红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