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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立新申请张志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57号申请人张志伟,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伟与被执行人王立新离婚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志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王立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立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伟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