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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胡金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法定代表人:丛凌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法定代表人:丛凌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法定代表人:丛凌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