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永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阳,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现租住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黄永阳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湘KJA**学”伪造车牌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湘KJN**学”桑塔纳小型轿车,沿娄底城区月塘街北幅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华泰大酒店地段时,将未走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撞倒在地,造成轿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永阳在发现自己撞人后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经检测,黄永阳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4.67㎎/100ml。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黄永阳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永阳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永阳醉酒驾驶机动车,伪造机动车号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阳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阳伪造机动车车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永阳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永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黄永阳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湘KJA**学”伪造车牌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湘KJN**学”桑塔纳小型轿车,沿娄底城区月塘街北幅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华泰大酒店地段时,将未走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撞倒在地,造成轿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永阳在发现自己撞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被告人黄永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7㎎/100ml。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永阳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4月2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黄永阳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证人黄某、肖某、龙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永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永阳伪造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永阳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永阳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黄永阳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