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邦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邦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邦德,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邦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日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邦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03时0分,被告人黄邦德醉酒驾驶粤G×××××号牌小客车行驶沿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由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到椹川大道北文保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黄邦德后被民警送到湛江市骨科医院抽取血样,然后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坚定(经鉴定黄邦德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20.1043mg/100ml)。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邦德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邦德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黄邦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邦德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乙醇浓度为120.104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邦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