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陆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陆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9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被告:陆峥,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陆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