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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273号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枫林水郡A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艳茹,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丽,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军,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至今未交付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的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