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波与晏庆国、伍家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波,晏庆国,伍家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1773号原告:沈波,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湖,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晏庆国,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伍家媛,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750号。负责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琪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波与被告晏庆国、伍家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帅龙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