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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柯贤丽与冉振国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贤丽,冉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柯贤丽,女,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桥子村官地组**号。被执行人冉振国,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桥子村官地组**号。柯贤丽与冉振国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柯贤丽在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信用社账户(账号为623027020000419925)的冻结。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当日依法解除对柯贤丽在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信用社账户(账号为623027020000419925)的冻结。本院依法已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