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裴某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380号原告:崔某,女,汉族,1931年8月1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甲,男,汉族,1950年12月9日生,籍贯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林,泽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裴某乙,男,汉族,1952年11月3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原告崔某与被告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