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337申请执行人宝鸡三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三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94号申请人:毛彦红,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武,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沈继亭,男,成年,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沈俊敏,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沈俊玲,女,成年,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毛丽艳,女,成年,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彦红与被告沈继亭、沈俊敏、沈俊玲、毛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坐落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中华世纪城15号楼西单元18层东户房产)。申请人已提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9937170468201700001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继亭、沈俊敏、沈俊玲、毛丽艳名下房产(坐落在菏泽市2011-3旧城区改建中华世纪城项目建设安置范围内,15号楼单元18层东户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毛彦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