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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顺国、秦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国,秦顺英,董喜生,李荣辉,容金萍,骆春梅,唐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顺国,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秦顺英,女,35岁,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董喜生,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荣辉,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容金萍,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骆春梅,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唐建荣,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唐顺国与秦顺英、董喜生、李荣辉、容金萍、骆春梅、唐建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秦顺英、董喜生、李荣辉、容金萍、骆春梅、唐建荣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顺国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骆春梅的银行存款21641.84元,唐顺国本次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