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榆社县公安局与郭银昌行政非诉执行之一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社县公安局,郭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公安局,住所地:榆社县。法定代表人燕生如,局长。被执行人:郭银昌,男,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榆社县公安局与郭银昌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银昌之妻周素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银昌之妻周素婵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