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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榆社县公安局与郭银昌行政非诉执行之一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社县公安局,郭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公安局,住所地:榆社县。法定代表人燕生如,局长。被执行人:郭银昌,男,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榆社县公安局与郭银昌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银昌之妻周素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银昌之妻周素婵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