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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振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大春、杨来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振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大春,杨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振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秀敏,该合作社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大春,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杨来文,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山县振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大春、杨来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罗山县振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2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