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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生军、苏凤云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军,苏凤云,周某1,周某2,荆亚真,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周生军,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苏凤云,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周某1。申请执行人周某2。申请执行人荆亚真,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433269-4。法定代表人:周红枫,局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