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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滕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菏泽绿迅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菏泽绿迅农用化学有限公司,于卫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774号原告:滕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縢阳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曹江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凯伦,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绿迅农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友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越铖,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任该公司供应部部长,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丁友军,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任该公司科员,住菏泽市牡丹区。第三人:于卫红,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滕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菏泽绿迅农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人于卫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滕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州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