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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932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与汤绪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汤绪格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综合楼203室。负责人:邱志东,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佑,男,1984年2月23日生,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宇,女,1990年9月26日生,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绪格,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花样年板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绪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南京花样年板桥分公司与汤绪格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汤绪格已经支付的款项等未予查明;对南京花样年板桥分公司诉讼请求系违约金还是损失,未进行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4元,由本院退还。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付 双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