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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小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爽,男,1998年6月10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近亲属李从旺,男,1971年4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白桥村云盘组。系被告人罗小爽之父。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爽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普定检公诉简建[2017]14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罗小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小爽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普定县龙场乡新桥村野鹿冲组58号冷某家中,将冷某停放在家中房间内一辆价值2583元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17年6月3日16时许,罗小爽驾驶该摩托车在普定县龙场乡新桥村黄家包包路边被被害人冷某发现并报案,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小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失盗主冷某的陈述,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认字(2017)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证书、领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小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颂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